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松)征地补告[2024]第107号)

最后编辑时间:2024-08-20 15:02:5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

  松江区永丰街道原盐仓村念五家村民小组,松江区永丰街道原盐仓村新仓村民小组,松江区永丰街道原中桥村马家村民小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40316.37平方米、建设用地111.13平方米、未利用地513.48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40940.98平方米。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174.4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09月1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松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松江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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