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

最后编辑时间:2023-10-09 14:17:0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按下列要求提出代偿申请:

  (一)服务基层的范围。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农村特岗教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省辖市、县(市、区)。

  (二)代偿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含)服务基层期满,符合《项目管理办法》代偿条件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可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同时递交加盖各有关单位公章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

  (三)代偿类别。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除“大学生村干部”外,其他类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一)县级审核。2023年11月10日前(含),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对服务基层毕业生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河南省2023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连同服务基层大学生递交的《申请表》一同报送市级学生资助部门。

  (二)省辖市审核。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各省辖市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填写本市服务基层大学生代偿《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同各县上报的《汇总表》和《申请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中心。

  (三)省级审批。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达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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