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随母姓被医院要求签“免责声明”

最后编辑时间:2024-12-30 15:11:2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此后,天津市南开区卫健委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南开区卫健委没有这个要求,市级部门有没有这个要求,目前我们也不知道。只能告诉你我们没有这个相关规定,这个规定也挺离谱的。”

  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兰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人选取姓氏的原则,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些情况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也就是说,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可以的,天津这家医院的免责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新生儿姓名时,应当审查该新生儿姓名经父母协商一致的材料。新生儿母亲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当然申请人,新生儿的姓名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医疗机构并无对新生儿父母行使新生儿姓名的决定权进行把关的权力。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不具有审查新生儿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法定职责。

  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因为新生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如南通一对夫妇,生育一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多次要求当地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该院均要求男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导致两人婚生子一直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而新生儿父亲之所以拒绝提供证件,就是因为男女双方对孩子跟谁姓无法达成一致。该父亲表示,如果孩子跟自己姓,则立即同意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不同意办理。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生子一年后离异,无论是离婚判决书还是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都载明了父亲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具备。同时,孩子判决由女方抚养,女方承担的抚养义务更多,在女方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母亲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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