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牌痛风灵会造成什么影响?

最后编辑时间:2024-07-06 21:01:23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今天上午,扬州市气象台发布了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未来三天我市日最高气温将达35℃以上。对于顶着烈日与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劳动保护都有哪些规定?高温到几度可调节作业时间?对此,记者采访了扬州市人社劳动关系及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防暑降温措施。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的,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今日算起三天时间内,日最高气温都将达到40℃及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需要提醒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目前江苏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为每月300元,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

  非露天作业劳动者是否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据了解,只要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也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此外,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而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不可以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

  市人社部门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或者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带上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拨打12333(全市)进行投诉,并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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