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女子全裸吹头时遭一陌生男子闯入事后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万法院判了!

最后编辑时间:2023-09-21 21:53:59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李婉(化名)今年27岁。她是一名传统的女性,平日里的生活圈子比较干净,也从来不会和乱七八糟的人交往。

  事发当天,李婉正值休息日,便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立刻招呼李婉开了柜,并为李婉发放了手牌。

  洗完热水澡后,李婉光着身子,来到女更衣室吹头发。可就在吹头发的过程中,突然听到背后有响动声。机警的李婉立刻扭过头,结果就看到了一位陌生男子站在自己身后。李婉吓得大叫一声,随后便立刻拿出浴巾裹在了身上。

  另一边,回家后的李婉忍受不了自己被一个陌生男子看光,便出出现了失眠、抑郁等症状,甚至一度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气愤无比的李婉认为这一切都与洗浴中心脱离不了干系,遂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损失的同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洗浴中心存在责任,但2万元的赔偿费用过高,遂判决洗浴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元。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洗浴中心因为管理不当,导致问题的发生,所以洗浴让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问题;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违法行为讲究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因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故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然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至于精神损失费方面,女子因为此事,彻夜难眠,甚至因此抑郁,显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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